保障类型 | 保障项目 | A款 |
类型一: 意外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 | 30000元/人 |
意外伤害残疾 | 30000元/人 | |
意外医疗 | 3000元/人 | |
意外住院补贴(/天) | 30元/人 | |
类型二: 出行保障 |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元/人 |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元/人 | |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元/人 | |
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元/人 | |
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30000元/人 | |
类型三: 燃气保障 | 家庭财产 | 200000元/户 |
第三者财产损失 | 120000元/户 | |
意外身故、残疾 | 80000元/人 | |
意外急救医疗 | 55000元/人 | |
第三者人身意外身故、残疾 | 80000元/人 | |
第三者人身意外医疗 | 55000元/人 | |
额外租房费用,最长60天 | 120元/天 | |
家庭辅助金保险 | 120000元/户 | |
承保人数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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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产品计划由以下多个条款组合而成,实际保障责任以正式电子保单为准,责任表述未尽事宜以适用的对应条款为准。
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 | 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 |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太保(备案)[2009]N109号-条款 | 太保(备案)[2009]N109号 |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免责:
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未许可的燃气灶具(以”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为准)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3.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
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全家福保险产品计划 | ||||
保障类型 | 保障项目 | A款 | B款 | C款 |
类型一: 意外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30000元/人 | 50000元/人 | 100000元/人 |
意外医疗 | 3000元/人 | 5000元/人 | 10000元/人 | |
意外住院补贴 | 30元/天 | 50元/天 | 100元/天 | |
类型二: 出行保障 | 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汽车 | 50000元/人 | 80000元/人 | 150000元/人 |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汽车 | 50000元/人 | 80000元/人 | 150000元/人 | |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
100000元/人 | 150000/元人 | 300000元/人 | |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 100000元/人 | 150000/元人 | 300000元/人 | |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 100000元/人 | 150000/元人 | 300000元/人 | |
类型三: 燃气保障 | 家庭财产 | 200000元/户 | 400000元/户 | 400000元/户 |
第三者财产损失 | 120000元/户 | 300000元/户 | 300000元/户 | |
第三者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 (共用保额) |
100000元/人 | 300000/人 | 300000元/人 | |
室内人员意外身故、残疾、急救医疗 (共用保额) |
100000元/人 | 300000/人 | 300000元/人 | |
额外租房费用,最长60天 | 120元/天 | 100元/天 | 100元/天 | |
家庭辅助金保险 | 100000元/户 | 150000元/户 | 150000元/户 | |
保险期间 | 1年 | 1年 | 1年 | |
保险费(单位:人民币元/年) | 200 | 300 | 500 | |
特别说明 | 1、除团体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外,其余人身保障方案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与投保人其在投保地址同住人员(同住人员不包括租房的合租人、群租房人员),累计最高承保7人,被保险人的承保年龄为0-80岁;2、无论投保人有几套房产,燃气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赔付以100000元为限;3、燃气事故导致的额外住房补贴按实际发生每日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20元,最长60天;4、每个投保地址限购一份,多购无效;5、除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外,以下情况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房屋内从事带有生产赢利性质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餐饮加工、为群租房投保、灶具面板因热胀冷缩造成破裂和损坏。6、《世纪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列明的同类型风险导致的意外身故和残疾共用保额,且以该类型风险列明的身故保额为限。7、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100%。 | 1、除团体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外,其余人身保障方案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与投保人其在投保地址同住人员(同住人员不包括租房的合租人、群租房人员),累计最高承保7人,被保险人的承保年龄为0-80岁;2、无论投保人有几套房产,燃气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赔付以300000元为限;3、燃气事故导致的额外住房补贴按实际发生每日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长60天;4、每个投保地址限购一份,多购无效;5、除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外,以下情况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房屋内从事带有生产赢利性质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餐饮加工、为群租房投保、灶具面板因热胀冷缩造成破裂和损坏。6、《世纪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列明的同类型风险导致的意外身故和残疾共用保额,且以该类型风险列明的身故保额为限。7、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100%。 | 1、除团体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外,其余人身保障方案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及与投保人其在投保地址同住人员(同住人员不包括租房的合租人、群租房人员),累计最高承保7人,被保险人的承保年龄为0-80岁;2、无论投保人有几套房产,燃气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赔付以300000元为限;3、燃气事故导致的额外住房补贴按实际发生每日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长60天;4、每个投保地址限购一份,多购无效;5、除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外,以下情况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房屋内从事带有生产赢利性质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餐饮加工、为群租房投保、灶具面板因热胀冷缩造成破裂和损坏。6、《世纪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列明的同类型风险导致的意外身故和残疾共用保额,且以该类型风险列明的身故保额为限。7、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100%。 | |
方案代码 | QJF020_19 | QJF020_29 | QJF020_49 |
理赔流程:
出险后尽快拨打95500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案件并对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进行理赔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理赔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条款规定还需要提供户籍证明的,则应提供户籍证明);
■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申请权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此外,根据事故性质不同,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 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住院医疗 3、4、5
住院补贴 3、4
意外身故 1、2、6
疾病身故 2、3
重大疾病 3、4
残疾给付 1、3、4、6
证明或资料
1.意外身故证明(公安或交管部门出具);
2.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诊疗记录(如门诊和住院病例、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液检验报告、心电图等);
4.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
5.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
6.法医或各类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若涉及财产损失理赔时,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ÿ报损清单或索赔清单及报损依据
ÿ事故经过报告
ÿ出险通知书
ÿ受损财产原始的资产凭证、购买发票或合同
ÿ职能、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证明
ÿ受损财产的维修清单及发票
ÿ被保险人的账号、账号、开户行
ÿ被保险人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ÿ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注:当提交本表所列材料后仍不足以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将会要求您提供其他有关材料,届时请您合作。
出险后可联系燃气服务专员郑女士:0591-62112593
本保险产品计划由以下多个条款组合而成,实际保障责任以正式电子保单为准,责任表述未尽事宜以适用的对应条款为准。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家庭补偿金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5](附)97号 |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5](附)107号 |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条款 | 太保(备案)[2009]N60号 |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太保(备案)[2009]N61号 |
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太保寿〔2020〕430号附件12 |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太保寿〔2020〕430号附件18 |
太保特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太保寿〔2022〕127号附件4 |
太保附加特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太保寿〔2022〕127号附件9 |
太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 | 太保寿〔2022〕175号附件4 |
太保团体出行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 太保寿〔2023〕34号附件4 |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通过我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501/502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210233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长期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
二、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经过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代理销售多家产险、寿险保险公司产品的资质。公司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站https://www.hhftbx.com/进行查询,中国银保监会网站: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
三、承保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公司电话:95500
(三)保险公司网址:https://property.cpic.com.cn
(四)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太平洋产险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各类保险业务,服务范围覆盖航空航天、电力能源、石油化工、船舶航运、纺织烟草、机械设备、电子通讯、金融贸易、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农林牧渔等各行业和领域。
(五)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司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设有分公司。对于本公司未设分公司地区的用户,您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及所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五、请您合理评估自身的保险产品消费需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通过向投保人增送权益证、股权激助凭证、待上市般票等不确定经济利益的方式推销保险产品。因此,建议您合理评估自身的保险产品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根据自身实际的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
六、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七、请您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终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八、投诉服务
1、如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535-6608022)。
2、如果您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您可以凭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据向银保监局(投诉电话12378)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客户授权
1、本人授权中国太保{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从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2、本人同意中国太保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将本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用于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推荐产品。中国太保及第三方对本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本人同意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银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银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其他须知
1、保单形式:本产品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拨打95500客服热线查询保单。
2、保费支付:保费一次性支付,您可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保险费
3、犹豫期:无
4、发票形式: 如您需要发票,可通过短信链接查看电子发票或联系0591-62112593申请开具。
5、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6、投保流程: 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勾选投保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洗择产品填写资料-核对订单-确认付款-完成投保,如您需要电子保单可在信息录入时填写邮箱号,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将会发至您预留邮箱。
7、承保流程: 太平洋产险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帐后进行承保。
8、退保/保全流程: 如需办理解除合同或保单变更,请至当地太平洋产险柜面或致电0591-6211259咨询退保流程,退保金会退还至原缴费账户。我们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计算公式详见条款),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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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沣泰保代将您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中互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将用于手机号查验。
(六)授权沣泰保代将您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将用于身份查验服务。
(七)授权沣泰保代将您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将用于身份查验服务。
(八)授权沣泰保代将您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保险机构,将用于承保、服务等。
本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授权书(以下简称“本授权书”)将说明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泰保代”或者“我们”)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分支机构如何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处理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本授权书条款将适用于您申请沣泰保代保险投保服务时向我们提交或者由您确认由我们收集、使用、存储和在必要情形下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在您确认授权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所有条款,一旦您签署本授权书,即意味着您已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授权沣泰保代从事本授权书中载明的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任一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签署本授权书。
如您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联系我们:
个人信息处理者: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501/502
服务热线:0535-6608022
一、定义
本授权书中的以下专业名词是指:
1“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通信信息,联系人信息、个人上网记录,个人常用设备信息、个人位置信息等。为免疑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敏感信息。
2.“个人敏感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包括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等。
3.“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4.“关联方、合作方”,指我们的关联公司、投资公司、联盟成员、合作伙伴及其他受信任的第三方供应商、服务商及代理商。
二、您授权的必要性
1、您基于购买保险及获取保险服务需求,选择向沣泰保代投保个人保险。沣泰保代是经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代理保险公司,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2、基于实现您投保备求及获取保险服务的必要性。您明确同意给予我们本授权书项下的关于信息收集,处理的授权。请您理解,如果下述内容您不予授权,我们将无法客观判断您的投保意愿和相关资质等情况,进而无法持续为您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也无法履行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我们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
3、请注意,在下述个人信息中,您的个人财产信息,个人位置信息、人脸识别特征信息、网页浏览记录等信息可能属于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个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敏感个人信息,沣泰保代收集的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与您订立保险合同,向您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地提供前述所涉全部保险服务,并且我们对您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仅限于前述的特定目的。如您拒绝前述敏感个人信息的提供,将会影响我们向您提供特定业务功能或者服务。
4、请注意,本条款不面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投保人使用:如您未满18周岁,请勿确认本授权书。如果发现在未事先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了未满18周岁未的成年投保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将立即删除,同时停止向您提供沣泰保代相关产品服务或者取消您的投保资格。
三、个人信息收集内容,收集方式和处理目的
(一)个人信息收集内容
1、个人基本资料:姓名、生日、性别、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
2、个人身份信息:国籍、证件导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像、住所地及户籍、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学籍、婚姻家庭状况;
3、个人生物信息:声音(纹)、人脸图像、面部特征;
4、特定联系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提供的特定联系人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特定联系人与您的关系;在必要情形下得与您取得联系时,我们可能会使用您提供的特定联系人信息。请您确保.在您向我们提供特定联系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
5、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收入状况,店铺/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工商信息、收入组成情况、动产(如车辆信息)不动产、持有情况、金融资产持有与负债情况,财税信息、社保及公积金缴存金额、寿险和财险保单持有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标、账户名、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以及其他与账户有关的信息)、账户缴费信息(账户交易情况,账户余额、消费行为记录、消费行为评分信息等)交易信息(在接受本保险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与资金方及其他本业务相关合作方发生业务关系而产生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服务费、担保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个人财产信息:
6、个人健康生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如体重、身高、肺活量等:
7、个人医疗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疾病诊断名称,医院名称,就诊流水号、就诊科室、就诊类型、医保卡号、医保类别、花费总金额、医保报销金额,自费金额、自付金额、发票号,手术名称,ICU信息、费用花表信息(费用项目、项目金额、项目自费金额、项目自付金额、医保报销金额)、费用明细信息(药品及诊疗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医保类别、剂型)、病历信息(住院号、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婚育史、治疗建议、治疗经过、出院医嘱、电子病历)、病案首页信息)(病案号,就诊记录)、手术记录(手术编号,手术名称,手术过程、手术时间)、检查报告(检查项目、临床诊断、检查结果、参考值,异常标识);
8、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成绩单等:
9、个人通信信息: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以及描述个人通信的数据(通常称为元数据)等:
10、联系人信息:通讯录、好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
11、个人上网记录:指通过日志储存的个人信息主体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
12、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征信记录信用报告、不良信用记录。起诉及法院执行信息、履约信息;
13、个人位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地理位置信息、出行信息以及其他显示您行踪轨迹的信息;
14、个人常用设备信息,电子操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您的IP地址。设备标识符、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以及您在申请和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浏览点击网页日志数据和使用电子设备上产生的行为数据。
(二)个人信息收集方式
1、如前述个人信息已由关联方、合作方合法保存的您明确同意并授权沣泰保代向上述关联方、合作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2、基于保险风险预防和控制的必要目的,您明确知晓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实现您的投保需求并供保险服务的目的,您授权沣泰保代自行或通过关联方、合作方向合法留存或形成您信息的第三方收集。查阅,获取与您申请、使用我们的保险产品,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且该第三方有权依据本授权书向我们提供您的信息。沣泰保代应确保该等间接收集遵循最少数量与业务必须原则,并对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且保证沣泰保代为开展业务所得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未超出关联方或合作机构已获得的授权同意范围的,否则应再次获取本人的同意。这些第三方句括以下主体:
(1)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
(2)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交通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公共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阅服务中心,互联网金融协会等)。
(3)与我们合作的其它第三方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智慧医疗投资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保医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海海隆华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约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亿保创元(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夏医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盛保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联众(厦门)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好人生(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益康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政务大数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诚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保链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骨科医院有限公
司,中保科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保信健康宝(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泰福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药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柯特健康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首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青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无需经过您的授权同意:
(1)与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其授权同意的;
(6)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8)根据您单位或您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所必备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1、为了对您的身份和信息进行识别、验证(认证)、核实、比对等真实性审查,确定您申请投保的真实状况,沣泰保代将收集并使用您的姓名、身份证、人脸信息。
2、为在完成保险合同签署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与您取得必要的联系。我们将收集并使用您的手机号码。
3、为向您提供或推荐沣泰保代适合您的产品、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这些产品,服务,对您的信息进行使用,分析和处理,在法定保存年限内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我们将收集您的浏览记录、购买记录
4、为合理评估您的履约状况以实现保险风险预防和控制,我们将收集并使用您的征信记录。
5、为了及时回应您的疑问,请求和投诉等问题,沣泰保代将收集并使用您直接提供的有关问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您的联系方式.在处理您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可能对与您的通话、视频等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向您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
6、为了履行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法定义务,沣泰保代将在对您开展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将电话通话,网页浏览点击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记录您的浏览点击日志数据,并相应备份存档。沣泰保代将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安全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仅在接受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测管理监管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记录,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7、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我们将收集并使用您的银行账户、银行流水。
8、为实现上述用途,在必要的时候委托关联方,合作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如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我们将仅限于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处理其个人信息。若您拒绝同意上述一项或几项,将可能导致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所对应的部分保险产品或者服务。但当我们打宜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上述未戴明的其他用途,或者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我们会重新征求您的同意。
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一)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1)访问或复制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的权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您可以登录沣泰保代公众号自行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如您想复制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下载个人信息选项,已获得您的个人信息副本。
如果您无法访间或复制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网络运营平台提交咨询。或通过沣泰保代客服热线:0535-6608022、沣泰保代客服随时与我们联系。
(2)补充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对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作出更正、更新或补充,您可以通过线上保全、柜面服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保全申请,更正错误信息。
(3)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您可以通过沣泰保代客服热线:0535-6608022沣泰保代客服、网络运营平台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依据您的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保险费》、《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
3)您撤回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授权;
4)如果我们违法法律法规或与您的约定收集,使用,与他人共享或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5)如果我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您的约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要求我们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出于安全技术原因以及保单存续服务支持要求,在您提出删除请求后,我们可能无法立即从服务器/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安全地存储您的个人信息,直至可以删除这些信息或实现匿名化处理。
(4)拒绝授权
保险投保各环节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在工作日拨打0535-6608022沣泰保代客服热线拒绝授权。拒绝授权后您将无法体验相关服务。
(5)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作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在工作日拨打0535-6608022沣泰保代客服热线要求我们作出解释或者拒绝我们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开展自动化决策业务,我们也将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
(6)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1)与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我们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如您的请求将危害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合法权益,或您的请求超出了一般技术手段和商业成本可覆善的范围);
6)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7)涉及商业秘密的。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储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们不会在境外存储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仅在法定保存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遇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了严格的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对数据进行加密、定岗定责、控制访问权限、采取安全措施等,以防止其丢失、被非法使用,受到未授权访问或泄漏,被其改或毁坏。不仅如此,我们还会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相关承诺书并通过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敦促其遵守本政策。
同时,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及时向您通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详细情形,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但如果我们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我们可以不对您进行通知。